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王翊君与上海英德公司间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纠纷的实务文章。王翊君在公司工作期间怀孕,双方于2020年2月19日通过邮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一致协议。之后,王翊君申请仲裁和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文章介绍了事件的整个过程及法律判决,提醒人力资源从业者关注人力资源法律,解决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背景和签订过程
王翊君与上海英德公司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邮件形式商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公司在邮件中发送了解除协议文本,王翊君回复接受。之后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关键观点2: 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工作交接等事项,并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已全部解决。
关键观点3: 王翊君的诉讼理由和法律依据
王翊君主张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认为解除日期应为劳动合同到期日而非实际解除日,要求撤销协议并恢复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的法定顺延规定。
关键观点4: 法院的判决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主张的重大误解没有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效。
关键观点5: 文章的启示
人力资源法律对于解决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非常重要,从业者需要关注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文章预览
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 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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