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借款型”诈骗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难度,尤其是当行为人后续有还款行为时,对“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文章通过案例阐述了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最后,对案例中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借款型诈骗的认定难度
行为人后续还款行为给认定“借钱不还”型诈骗罪带来困难,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款项来源以及是否因罪刑被发现而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
关键观点2: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相似,但主观意图、采取的方式以及对借款的态度上存在明显区别。借贷式诈骗中,行为人在借款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民间借贷则具有归还的意思。
关键观点3: 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时,应结合行为人的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财务状况以及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等进行综合分析。
关键观点4: 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分析
罗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没有归还能力,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同时,罗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因此,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文章预览
作者:侯迅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导读: 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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