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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两种口味的豆干,配料表不相同而营养成分表完全一样,是营养成分表造假吗?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09-2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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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潼府复决〔2024〕27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金佛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重庆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就重庆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营养成分表造假一事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5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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