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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拥有一定职权,即便离职以后,其原有职权在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仍会产生影响和作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后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践中,对于事先无约定但事后基于此前谋利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前后分别接受同一行贿人贿送财物等行为,该如何精准定性值得关注。笔者认为,需综合把握职务职权影响,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使用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以设立基金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甲于2008年5月至2019年9月任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项目投资、合规风控、行业研究等部门,2019年9月退休,2023年3月案发。 事实一:私营企业主乙与甲关系较好,一直想参与A公司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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