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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共同侵权责任——以上海近期公布案件为例

数据何规  · 公众号  ·  · 2024-11-04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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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一中院和宝山法院分别在其公众号发布案件,裁判结果均要求技术方与业务方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 ,但案件事实确不尽相同。 1、一中院: 网购保险后信息遭泄露,赔了! 案号: (2024)沪01民终410号 2、宝山法院: 收到不实骚扰短信,何人需要担责? 案号:未检索到 本文旨在厘清复杂业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之下的数据处理关系。 民法知识薄弱,文末有个疑问求指导。  一、案件情况 (一)保单信息泄漏案 原告于保险经纪公司A处购买保险公司B的产品,A引导原告前往技术服务方(保险电商网站)C实际运营的网站注册、购买保险。后发现用其手机号在搜索引擎检索可以查到其保单信息,网址就是C的域名。 裁判文书的论述二者构成共同处理只要从以下三方面论述: 一是,购买案涉保险之时,保险经纪公司引导具有投保需求的用户使用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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