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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郑孝杰 编辑 | 袁畅 两位高中同学,因为一桩私募买卖“反目成仇”。 他们其中一个是高净值投资者,另一个则是银行理财经理,按理说,两人本来是互惠互利的最佳拍档。 但因为高中同学介绍购买的私募产品陷入“兑付困局”,两人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法院究竟会判谁胜诉?而这个判决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又有什么启示呢? 01 向同学索赔百万元 本文的主人公陆某,多年前在高中同学的“介绍”下,买了一只私募产品,但仅仅两年时间,相关私募就陷入兑付困局。 于是,陆某直接把身为理财经理兼同学的王某,及其任职的银行A告上法庭。 陆某有如下诉讼请求: 要求王某赔偿他的资金损失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律师费2万元。 此外,这位客户还求王某服务的A银行江阴分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投资产品“陷困局” 那么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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