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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安置补偿,是否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2-17 17:2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宅基地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例。原告李某将继承取得的宅基地转让给王某,后该地块因拆迁引发争议。法院依据‘一户一宅’政策及相关法律,认定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书》无效,且由于李某已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安置利益,不再享有主张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安置待遇的权利。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原告李某将继承取得的宅基地转让给王某,王某在该宅基地上重新建设了房屋。后因该村纳入拆迁棚户区改造范围,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认定李某已享有一处宅基地的安置利益,不再享有主张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安置待遇的权利。因此,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观点3: 法官说法

阐述了‘一户一宅’政策的含义,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出卖、出租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同时解释了宅基地的权属及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5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某村村民,案外人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06年11月,李某和王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李某将宅基地(继承取得)一处作价3.2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依约支付3.2万元并在该宅基地上重新建设了房屋。2017年10月,因该村纳入拆迁棚户区改造范围,李某遂起诉案外人王某,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书》无效。 2018年1月,某县政府以王某系某单位退休职工,享有公职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属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内人员为由,作出《关于收回王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李某于2023年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宅基地的安置补偿权益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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