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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荟萃|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的巨额化与有限社会化分散机制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8-16 09: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问题,包括问题的提出、原因探究、完善路径和配套机制。证券虚假陈述导致巨额赔偿,赔偿不足与威慑过度双重困境,需要深化对问题根源的认识,走出困境。文章从合同法萎缩、侵权法扩张、纯粹经济损失和责任扩张等方面探究原因,并提出完善路径和有限社会化分散机制。同时,配套机制包括合同法的优先适用和侵权法的限缩,以及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限制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证券虚假陈述导致赔偿巨额化和威慑过度双重困境。

近年来,无论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索赔与最终判决赔偿总金额很容易超过十亿元,甚至惊人地高。这不仅导致风险敞口过大,理性的选择唯有退出市场,而且民事赔偿的巨额化会导致赔偿不足。即便被告已经倾家荡产,其实际赔付能力仍低于巨额的证券投资损失,原告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依旧较少。

关键观点2: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扩张与现实问题。

包括合同法的萎缩、侵权法的扩张、纯粹经济损失和责任扩张等问题。在发行市场,发行人与认购投资者之间构成合同关系,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即构成欺诈发行。投资者因欺诈发行而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发行人承担责任。但侵权法的不稳定性与不精确性也传导到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领域。

关键观点3: 完善路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有限社会化分散机制。

为解决大规模侵权中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国一般通过责任保险制度、专门的赔偿基金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等社会化赔偿机制以分散风险。在我国,需要建立有限的社会化分散机制,主要体现在政府可以支持甚至发起、管理某种形式的社会化分散机制,甚至让利,不再将罚没款收缴国库,而是设立公平基金,但并不提供财政资金。

关键观点4: 配套机制:合同法的优先适用和侵权法的限缩。

大宗交易投资者(协议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和天使投资者等四类专业投资者的证券权利应予限缩,只赋予合同法权利,不赋予其侵权法权利。他们的交易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并借由这种合同关系取得投资者身份。现代证券法本质上是普通投资者保护法,对专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依靠合同法。

关键观点5: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限制。

限缩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是因为赔偿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性,证券大规模侵权中被告赔偿能力不足,责任太重打破了权责利之间的平衡。限制责任的方法包括将连带责任改为比例责任、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的方式设立、对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予以封顶限制等。


文章预览

一、问题提出: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巨额化及威慑过度与赔偿不足的双重困境 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无论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还是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索赔与最终判决赔偿总金额很容易超过十亿元,甚至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由于风险敞口太大,远远超出其获取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唯有退出市场。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巨额化会导致赔偿不足。即便被告已经“倾家荡产”,但其实际的赔付能力仍低于巨额的证券投资损失,原告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依旧较少。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剖析其深层次原因,深化对问题根源的理性认识、本质认识,进而提出走出困境的对策建议。 二、原因探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法律制度的扩张与现实问题 (一)合同法的萎缩与侵权法的扩张 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在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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