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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国有银行A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乙,甲的校友,B市C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毕业后一直保持日常联络,经常聚会,互赠礼物,关系密切。2019年1月,A省B市分行计划采购新的营业网点,并在一定范围公布相关信息。乙得知后,为使B市分行购买C公司开发的某底层商铺作网点,遂找到甲请其帮忙协调。甲同意,后多次授意时任B市分行行长的丙予以帮助,向其表示,可以考虑从C公司购置商铺作为营业网点并在价格上予以关照。2019年2月,B市分行对C公司某底层商铺进行考察了解,并进行价格磋商,经初次评估,该商铺价格不足每平方米2万元,而C公司则报价每平方米4万元。丙考虑到甲曾对购置C公司商铺一事打招呼,便安排多家土地资产评估公司将该商铺的升值前景等多种因素考虑在内,将商铺每平方米价格提升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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