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通过案例探讨了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文章介绍了两个案例,分别属于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和不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同时,文章还讨论了劳动条件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地点的注意事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工作地点变更如果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显著增加,且用人单位未提供合理的协助或补偿措施,可能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
关键观点2: 劳动条件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条件主要指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时的安全、卫生、环境等条件,不包括工作地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作地点也属于劳动条件。
关键观点3: 用人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注意的事项。
用人单位在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时,应优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调整工作地点应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歧视性或侮辱性。调整后,应向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协助或补偿措施。同时,调整前后应对劳动者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预览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搬迁或因项目需要安排劳动者长期出差等,涉及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此,有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我们通过案例探讨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一、变更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2023)京03民终6887号) 1.案情简介 2020年8月7日,永安公司与辛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载明辛某的职位为结算会计,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村一号融新科技中心。辛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 B 公司。辛某主张 B 公司在 2022年6月1日通知办公地址将要搬迁至顺义区博润科技园,其因通勤距离太远向永安公司表示不同意搬迁,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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