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的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文章通过一起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涉及不同观点、法官会议意见以及法律条款的解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
文章介绍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的背景,这是关于一起合同纠纷案例的基础事实。
关键观点2: 不同观点的分析
文章介绍了两种不同观点:甲说认为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乙说认为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并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关键观点3: 法官会议意见及阐释
法官会议采纳了甲说的意见,并详细阐释了可得利益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包括可得利益的定义、计算方法和赔偿规则等。
关键观点4: 推荐阅读
文章还提供了推荐阅读的内容,包括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则、民法典的相关解释以及合同签署细节提示等。
文章预览
⊙ 本文长约37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7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纪要主旨】 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运用可预见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合同履行不能,其仍坚持订立合同的,则无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基本案情】 A公司由麦某及其妻蔡某设立,其中麦某占90%的股份,蔡某占10%的股份。2006年8月6日,麦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其全部股份及名下某山庄项目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1.3亿元。同日,麦某与李某签署《交接书》,确认移交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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