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指出二者虽联系密切但具有各自独立性。文章首先回顾了新中国历部宪法文本中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关系变迁,接着分析了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系,指出说明宪法含义是合宪性审查的内在要求,同时说明了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或然性关联。文章认为,虽然合宪性审查是重要的宪法解释发生场域,但宪法实施的其他环节同样可以为解释宪法创造契机。最后,文章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明确宪法解释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机制,以协调推进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宪法解释与监督宪法实施关系的变迁
新中国历部宪法文本中,宪法监督权均被赋予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从无到有,与监督宪法实施同项规定,整体趋势是加强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关键观点2: 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联
合宪性审查是产生宪法解释需求的重要场所,但其他非合宪性审查场合同样可以为解释宪法提供契机。
关键观点3: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虽联系密切,但各自具有独立性,需要明确其界限和功能。
关键观点4: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明确宪法解释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机制,以协调推进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
文章预览
朱学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是我国宪法中的开放性议题。在历部宪法起草者眼中,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均为独立职权,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存在必然关联。在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属于立法性解释、抽象解释,有特定的规范成因,这使得宪法解释与一般意义上对宪法含义的说明区分开来。合宪性审查是重要的宪法解释发生场域,但宪法实施的其他环节同样可以为解释宪法创造契机。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链条”式的合宪性审查分别以立法权和监督权为基础,二者均有必要说明宪法含义,其首要功能是服务于审查决定的做出,至于是否转化为宪法解释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判断。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明确宪法解释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机制,为协调推进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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