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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微信公众平台的蓬勃发展为学术成果的传播扩展了渠道,使阅读更便捷。《中国检察官》公众号推出【思·享】专栏,聚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热点、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精选各公众号优质论文组成专题,分享精粹,碰撞观点。 编者按: 我国《刑法》第 6 4 条规定: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般认为,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属于特别没收,区别于第5 9 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后者属于一般没收。长期以来,在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如何理解第 6 4 条规定的 “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违法所得收益是否全部没收,没收应当采取总额原则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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