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在金融借贷中,夫妻一方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在借款相关文件上签字承担连带责任后,保证人在代为承担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夫妻双方追偿,以及这种责任应被界定为担保责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文章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并引用了相关法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文章讨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这是关键且复杂的问题。夫妻之间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关系,但配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独立人格并不因为婚姻关系而被弱化或抹杀。
关键观点2: 担保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
文章阐述了担保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担保责任是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产生,债务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以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观点3: 案例中马某的责任认定
文章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问题,马某在《个人借款申请书》上作为财产共有人签字,并同意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该行为表明马某对张某的债务知情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卢某在代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张某和马某追偿。
关键观点4: 相关法律条款的引用
文章最后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进一步说明保证人的权利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文章预览
在金融借贷中,夫妻一方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在另一方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在代为承担债务之后,是否有权向夫妻双方进行追偿?以财产共有人身份签字的夫妻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应被界定为担保责任,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基本案情 张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45万元时,夫妻二人共同在《个人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人处签名。此外,马某作为配偶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报送授权书》《贷款业务谈话调查笔录及法律文件签字面核书》等多份材料中签名确认,并在张某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中明确承诺“作为财产共有人,对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卢某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保证合同》,为张某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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