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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皖0722行初25号 原告 :王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 :枞阳县某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即出庭负责人:姚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枞阳县xx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枞阳县xxx副局长、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枞阳县某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及被告枞阳县xx政府作出的枞xx复〔2023〕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投诉举报回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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