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分享,涉及王小美与天津某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王小美于2018年9月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在2019年8月提交辞职申请并填写离职交接表,但之后撕毁了辞职申请书。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后,王小美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中院裁定、法院审理等程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小美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小美于2018年9月入职天津某进出口公司,2019年8月提交辞职申请并填写离职交接表,后撕毁辞职申请书,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2: 劳动仲裁
王小美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键观点3: 中院裁定
公司向天津一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形成权,该形成权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中院裁定撤销仲裁委裁决。
关键观点4: 法院审理
王小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小美属于自动离职,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驳回王小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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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分享。 欢迎投稿: szlaw@qq.com 王小美于2018年9月1日入职天津某进出口公司,任客服。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3个月。 2019年8月23日王小美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载明: 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销售一职 ,落款日期为8月23日,同日王小美填写了离职交接表。 2019年8月28日, 王小美借机撕毁了辞职申请书。 2019年9月,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 王小美认为自己已经撕毁了辞职书,并未辞职,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9年12月20日, 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王小美毁离职申请的行为已表现出不再辞职的意愿,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非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8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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