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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亦忻、李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19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亦忻、李翠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2024〕京会兴审字第0003000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重要性水平确认依据不充分。未充分记录选定的重要性水平确认基准及相关百分比的合理性、较上年变化的原因等职业判断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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