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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合作协议约定一方提供资金,不实际参与经营,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法律公园  · 公众号  ·  · 2024-11-1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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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正文 (2022)最高法民申411号 裁判要旨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销售回款、固定利润,不实际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如下几点:1.原判决对亚德公司与弘霖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否正确;2.原判决对欠款数额的认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对于洪伟责任的认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判决对杜丽艳责任的认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原判决对于夕雅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根据案涉三份《煤炭经营合作协议》的约定,亚德公司提供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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