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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项目可研文件中所写的本息覆盖倍数(可研文件已完成批复)和实施方案的本息覆盖倍数不一致,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还需要重新走可研修改批复程序吗? 先说结论,大原则下不需要,但要看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层面的文件,实施方案是项目融资层面的文件;二者可以相对独立。而且从逻辑上来看,专项债项目实施方案大多基于可研报告来编写,可研报告反而应该是主导的地位。 但现实是,在项目推动过程中,融资这件事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很多时候,为了成功申请到政府专项债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不得不脱离可研报告的基础,导致二者出现差异。这时候,可研报告可能需要让步于实施方案,随着实施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修改可研报告? 首先,看项目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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