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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文化”)诉山西畅想青春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青春”)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畅想青春作为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付费的卡拉OK经营者,就涉案的212首作品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剔除合理开支后每首作品的平均赔偿金额低于30元 。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合同的权利人,可依法行使其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救济。但当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使用者的侵权所得时,应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及卡拉OK场所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含合理维权开支)。本案中,最高法院特别强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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