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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飞: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在地可以作为网络侵权纠纷管辖地吗?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11-28 08: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的地位和管辖权问题。文中分析了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实体法定位和程序合理性,指出平台可能作为直接侵权人或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责任。文章还探讨了管辖权的程序合理性,主张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形式审查为主,避免实体审查,以保护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实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形态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可能作为直接侵权主体或帮助侵权,与应用程序提供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2: 管辖权确定中的实体审查与形式审查

在管辖权确定过程中,应以形式审查为主,避免实体审查,以保护程序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关键观点3: 管辖权的程序合理性

管辖权的确定应以与确定管辖有关的事实为限,不影响后续实体审理,保障法院审判权的落实。


文章预览

  作者:      刘鹏飞 [1]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此类案件中管辖权争议非常多见。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就此类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过一定范围的讨论,但对于这类纠纷中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在地能否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关注颇为不足。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为计算机或者移动通讯设备使用者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网络平台,包括应用商店、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在现有互联网生态中替代从网站下载应用程序的传统手段,形成新型应用程序分发模式并作为网络用户获取应用程序的主要途径。 在应用程序提供者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纠纷中,互联网应用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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