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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放 2009年,张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某村民委员会将村东北部分荒山承包给张某某经营养殖、种植使用。 承包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69年3月1日止,承包费是217 000.00元,一次性付清。 2012年,因张某某向高某某借款20余万元未还,双方协商将张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让给高某某,并于2012年4月2日签订转让协议。 2012年12月5日,高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同张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合同书涉及的土地四至一致,承包期限、承包费数额、缴款方式也均一致。 某村民委员会与高某某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未经过村委的民主议定程序。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高某某与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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