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医生在判断药品质量可靠度上的局限性以及医保局和药监部门的职责。文章指出,医生仅凭临床实践中的个例事件来判断药品质量可靠性有限,需要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才能做出有效判断。医保局若要求医生提供有统计学意义的案例不合理,因为单个案例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且让医生承担临床试验的时间和费用也不合适。药监部门应负责上市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确认,医生上报不良事件可作为药物质量监测信息的一部分。医保局若核查药物质量,应找药监部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医生判断药品质量可靠度的局限性。
医生仅凭临床实践中的个例事件判断药品质量可靠性有限,需要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才能做出有效判断。
关键观点2: 医保局要求医生提供有统计学意义的案例不合理。
单个案例不存在统计学意义,让医生承担临床试验的时间和费用不合适,且这不是医生的职责范围。
关键观点3: 药监部门的职责是确认上市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
药监部门应负责批准上市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确认,医生上报的不良事件可作为药物质量监测信息的一部分。
关键观点4: 医保局应找药监部门核查药物质量。
如果医保局需要核查药物的质量问题,应该找到药监部门进行沟通和合作,而不是要求医生提供有统计学意义的案例。
文章预览
我之前说医生根据临床实践中的个例事件来判断药品质量可靠度有限。 原因是判断有效性需要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医生发现的不良事件个例是低质量证据,只能作为药品质量问题的线索。 但医保局现在去上海调查,说要是医生提供有统计学意义的案例,那也是比较扯。 单个案例是不存在什么有统计学意义的。 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至少得做有一定样本量的临床试验吧,那得投入多少时间、精力和费用去做这样的试验?让医生自己去做? 上市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的确认,那是药监部门的工作吧。 被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医生可以将临床实践中发现的不良事件上报,作为药物质量监测信息的一部分,药监部门收到信息后可以去进一步核查或检验。要医生提供有统计学意义的数据,那药监部门是干啥的呢? 医保局如果真要核查这些药的质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