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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论公司外部表示行为的法律逻辑|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17 11:30
    

主要观点总结

公司法旨在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其规范构造以内部生效规则为主,与合同法等交易法有所不同。公司法与合同法的逻辑分野有利于区分不同部门法规范的调整任务及分工,但忽视了交易实践的复杂性。公司法虽依托合同工具成立,仍需解决因董事或经理等自然人的代理行为而成立的交易如何归属于公司的问题。公司法建立了代理行为的合法原则与职务原则,区分常规交易与特定交易,前者仅需自然人个人行为即可成立,后者需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审议或同意。因此,公司交易可能由一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也可能由二元性或多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批准行为,不仅具有形成公司内部意思的效果,还具有决定外部交易是否成立及生效的“表示行为”效果。合同行为造就了公司,公司不应完全游离在合同效力之外,才能形成控制公司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机制。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司法与合同法的逻辑分野

公司法与合同法的逻辑分野有利于区分不同部门法规范的调整任务及分工,但忽视了交易实践的复杂性。

关键观点2: 代理行为的合法原则与职务原则

公司法建立了代理行为的合法原则与职务原则,区分常规交易与特定交易,前者仅需自然人个人行为即可成立,后者需取得公司内部机构的审议或同意。

关键观点3: 公司交易的多元表示行为

公司交易可能由一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也可能由二元性或多元性的表示行为构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批准行为,不仅具有形成公司内部意思的效果,还具有决定外部交易是否成立及生效的“表示行为”效果。

关键观点4: 合同行为与公司的关系

合同行为造就了公司,公司不应完全游离在合同效力之外,才能形成控制公司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机制。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 《现代法学》2024年第3期 。 【作者简介】 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全文共 20187 字,阅读时间 约 51 分钟。 【摘要】 公司法以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为主要目的,其规范构造也主要采用内部生效规则,与合同法等交易法主要关注外部合同如何成立、生效有明显不同。这种公司法与合同法分野的逻辑,虽有利于区分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调整任务及分工,却忽视了交易实践的复杂性,以及公司内部治理干预特定交易之成立对于维持公司法人格的重要性。公司法依托合同工具而成立,对于公司这一拟制主体,仍需解决基于董事或经理等自然人之代理行为而成立的交易如何归属于公司的问题。公司法首先建立了代理行为的“合法原则”与“职务原则”。同时,区分常规交易与特定交易,前者仅需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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