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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利益输送的手段不断翻新升级,从直接贿送现金逐渐演变为假借民事化、市场化的形式,通过民间借贷输送利益是典型类型之一。司法实践中,受贿人通过放贷收取高额利息方式收受好处构成受贿一般不存在异议,但通过低息甚至免息借款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是否构成受贿以及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笔者对办案中遇到的几种以免息借款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进行分析,以期厘清此类行为的定性思路。 【基本案情】 案例一: 某镇党委书记周某利用职权为私营企业主王某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7年,周某每年均收受王某所送贿赂。2018年,周某亲戚李某(与王某不认识)向其借款用于购买厂房,周某遂联系王某,让其出借300万元给李某。李某与王某约定借款期限三年、年利率为同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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