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解读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关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条款,并针对单位无偿借款给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提供了相关案例和答案,明确了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单位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外,需要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缴纳增值税。
关键观点2: 案例说明
宁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无息借款给个人和关联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视同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导致少缴相关税费。被要求调整账户并调减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观点3: 问题解答
对于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单位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答案是不需要。因为政策规定的对象不包括自然人,所以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单位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文章预览
【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 单位无偿借款给个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 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三 罚 〔2024〕 ** 号 案件名称:***(宁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2)2016年5月至2022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 你单位无息借款给个人郑建华1900000.00元,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山东百拓实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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