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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院周刊、山东高法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鲁法案例【2024】434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然而,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转让其股权,是否仍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 2016年6月22日,注册资金300 万元。公司初始股东为钱某、周某,其中钱某认缴出资 100 万元,周某认缴出资 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16年6月1日。2020年6月10日,周某将其股权转让给何某。2020年5月,在某公司与朱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朱某货款30万元。该案立案执行后,因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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