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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鑫明 伍睿 熊雅琴 摘要: 在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质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质物被拍卖等情形下,存有“债权人对已拍卖质物的拍卖款无优先受偿权”的观点,然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对于这一实务中的争议,本文根据质权作为担保物权而拥有的不可分性与物上代位性,对上述观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 关键词:质物消灭、质物拍卖款、优先受偿权、强制执行 一、典型类案引入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为债权人,乙方为债务人。乙方以其持有的第三方公司的股权为该债务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后乙方并未按时履行该债务,甲方为维护自身权利发起诉讼,并要求乙方以所质押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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