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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知研究 | 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泽知  · 公众号  ·  · 2024-06-0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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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甲注册了A商标,但注册后一直未使用。乙在A商标有效期内一直使用A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丙在A商标期满未续展无效后申请注册了A商标。而后乙对丙的A商标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丙抗辩称“乙的在先使用行为因侵害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无效”,该抗辩能否成立? 一个很新的抗辩思路。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针对是的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即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经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的行为。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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