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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大海 审校:黄丽君 一、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论预设与创新实践背离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常混用,论者与实务人员多将两者视为同一。国内对竞业限制的界定,典型表述为: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1] (一)竞业限制的源起更迭 1. 竞业限制从最初的无效禁止到当前主流的合理化承认。 据学者考证,竞业限制源起于英国。第一起限制竞业限制的案件是1414年英国的戴尔案,法院在该案中裁定一项明确禁止前学徒在6个月内与师傅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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