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素材来源:裁判文书网 劳动法行天下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王**(女)于1966年7月16日出生。 2021年9月2日, 腾发宏众(北京)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与已满55周岁的王**签订一年期限《保洁员劳务合同》 。后王**被该公司安排到航天化学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2022年3月4日6时许,王**从居住地前往工作地点途径后银子村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致使腓骨和胫骨骨折。长陵营交通大队认定王**与案外人共同承担同等责任。 2022年6月10日,王**向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6月22日,王**向 人保局提交情况说明: 农村户口,没 上过社保,没有参加过任何社会保险,无法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和退休待遇,未领取过任何城镇或农村的养老金等保险待遇。 8月8日,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受到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