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今天看啥  ›  专栏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环保小课堂 | 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 公众号  ·  · 2025-02-06 10:30
    

文章预览

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供稿: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宣教中心 编辑 | 宁 珏 审核 |  马冉奚 ▼ 往期精彩回顾 ▼ 一图读懂2025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5年第3次厅党组会议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举行2024年度厅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民主生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