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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析】两次转让股权获利为何定性不同

清廉太原  · 公众号  ·  · 2024-08-23 2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详细解析了赵世海案的关键点,包括赵世海出资入股甲公司并获取分红、两次转让股权获利、向俞某某索要好处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索贿等。同时,文章还讨论了赵世海是否构成自首,以及量刑时的考量因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赵世海出资入股甲公司并获取分红的定性

赵世海出资50万元入股甲公司,累计获得分红325万元。对于这325万元分红的定性,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与受贿的争议。根据具体情况,最终认定该款项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所得,而非受贿犯罪所得。

关键观点2: 赵世海两次转让股权获利的差异

赵世海两次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利,但获利的定性不同。主要取决于是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及转让股权获利部分与企业收益是否对应。

关键观点3: 赵世海是否构成索贿

赵世海从甲公司退股后,以退股吃亏为由向俞某某要好处费。经过分析,虽然赵世海主动提出要好处费,但综合考量其并未利用职权向俞某某施加压力,且俞某某内心愿意支付感谢费,因此不宜认定赵世海构成索贿。

关键观点4: 赵世海是否构成自首及量刑考量

赵世海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量刑时,主要考虑受贿金额、自首情节、认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赵世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文章预览

两次转让股权获利为何定性不同 从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原处长赵世海案说起 特邀嘉宾 刘颖 重庆市北碚区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崔亚飞 重庆市北碚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余名洋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副主任 王国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赵世海出资50万元入股甲公司,持股期间累计获得分红325万元,应如何定性?赵世海两次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利,为何定性不同?赵世海从甲公司退股后,又以退股吃亏为由向俞某某要好处费,是否构成索贿?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赵世海,男,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重庆市人防办)副处长、处长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 2015年9月,赵世海出资50万元与老板俞某某(系赵世海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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