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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1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6日,张某在被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5日。2022年10月11日,案外人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顺行的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将其刮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张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王某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已赔偿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刘某、张小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元。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张小某、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理赔金4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张某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分别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保险义务。意外伤害保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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