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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2021年6月2日孙某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营销总监,当日双方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书》,其中约定:“孙某的保密义务自某贸易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孙某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孙某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孙某在某贸易公司的聘期终止时,必须将自己持有的涉及本合同项下某贸易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资料交还公司,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如果孙某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2021年8月3日孙某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工资结算至离职当日,某贸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无任何劳动、人事、财务等纠纷。孙某主张,其离职后履行了保密义务,某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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