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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纪要:当事人双方约定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性质和效力?

法学45度  · 公众号  ·  · 2025-02-28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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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70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当事人双方约定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性质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2021 年第 17 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与乙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自丙付款给乙之日起 7 日内乙向甲付款。”因丙一直未向乙付款,导致乙也未及时向甲付款。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及时付款,乙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提出抗辩。 【法律问题】 当事人双方约定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一方履行债务的条件,如何认定该约定的性质和效力? 【不同观点】 甲说:履行附条件说 该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不属于附条件的约定。该约定影响的是当事人何时履行义务,故性质上属于对履行行为所附的条件。鉴于条件是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在条件成就之前,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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