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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7-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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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38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19年,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从银行处借款70万元,并以其购买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葛某、刘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某房产公司为该借款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直至每户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并抵押给某银行或某银行规定的抵押权人为止。 后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某银行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要求刘某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2.请求确认对刘某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要求葛某、刘某、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可贷款和抵押的事实。某房产公司称,涉案房屋已完成初始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某银行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已经成立,且己方已履行《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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