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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中院 济南中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九 开发商未就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价值等 不利因素特别提示案 【简要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一套。项目建成后,某房地产公司向李某交付的商铺内北侧建有一东西长3.85米、南北宽1.65米的楼梯平台。李某主张该平台对商铺的使用空间及使用功能均产生不利影响,而某房地产公司向其出售该商铺时并未就该事项对其进行特别提示,故以某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向李某交付的商铺内存在楼梯平台,而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中的户型平面图中均未对此进行标注,亦未就此向李某进行特别提示。该楼梯平台的存在必然对商铺的使用空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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