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出资义务承担问题,指出看似无害的条款实则具有巨大杀伤力,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改变了其溯及力,使得过去发生的股权转让也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承担出资责任。文章还提到了最新案例以及普法的重要性,并推荐了相关的普法内容和工具。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的出资义务承担问题成为焦点
新《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的出资义务及转让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补充责任。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定的溯及力,使得过去发生的股权转让也可能受到新法的影响。
关键观点2: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改变了出资责任认定的方式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即使在新《公司法》生效前的股权转让,也要适用新《公司法》关于出资责任的规定,这一变化具有重大影响。
关键观点3: 最新案例支持了新《公司法》的观点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发布的适用新《公司法》首例债权人追诉未届期股权转让责任案件,验证了新《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实际应用效果。
关键观点4: 普法工作的重要性
律师需要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帮助企业家理解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风险和影响,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文章预览
作者:齐天宇 责编:余俊茹 排版:姚漫玲 半个月前,我写了一篇 《 新即将生效,最可怕、最有杀伤力的并不是实缴 (附方案) 》 。 在这里,我阐明了一个观点: 新《公司法》下,最可怕、最有杀伤力的问题,不是实缴,而是横向穿透,我称之为——刺破老板的面纱。 究竟有哪样的风险,可以点击上文链接查看。 但是,最近我发现,居然还有一个看似人畜无害的条款,在最新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加持下,变得杀伤力巨大,变成了一个比横向穿透杀伤力还大的隐形BOSS。 这个杀伤力最强的隐形Boss就是——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配合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四条,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以及其溯及力。 01 人畜无害的条款,如何成为隐藏大Boss? 02 最新案例,验证了其杀伤力 03 新《公司法》普法,迫在眉睫 01 人畜无害的条款,如何成为隐藏大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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