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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规定,对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先投”“未验先投”类违法行为,要面临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处罚。实践中,在调查此类违法行为时,有企业申辩其建设项目还处于“调试运行”阶段,尚未“投入生产”,不构成违法。关于“调试运行”与“投入生产”之间如何界定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调试运行”与“投入生产”的适用对象 《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调试运行是针对“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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