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员工调岗、解雇劳动争议的案例,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劳动者沈浪因公司调岗而拒绝报到,公司多次警告后仍然无效,最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一审、二审、高院裁定,最终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对沈浪的岗位进行调整,沈浪拒绝新岗位并多次报警。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沈浪报到,否则将处理,但沈浪未报到并声称公司调岗违法。
关键观点2: 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公司的《赏罚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后实施,可以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劳动者理应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关键观点3: 调岗与解雇的合法性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应予以配合。本案中,沈浪拒绝新岗位报到,经多次警告后仍然滞留原部门,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关键观点4: 劳动者权益与公司权益的平衡
虽然劳动者有劳动权,但公司的用工自主权也受法律平等保护。劳动者对企业合理调岗的配合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体现。拒绝服从公司岗位安排且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员工只能享受待岗薪资待遇。
关键观点5: 案例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裁定,最终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沈浪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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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昨日精选: 工伤认定的34种情形及认定要点(2024) 沈浪是江苏某电气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普通担当者工作。 2014年6月26日, 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沈浪原有岗位取消。 2014年6月30日,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沈浪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鉴于之前有过品质管理部门工作经验,故决定调至品质保证课从事普通担当工作。并于7月1日前报到,逾期将按《赏罚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沈浪拒签,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 沈浪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 ,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沈浪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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