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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创投企业的涉税问题总结

小兵研究  · 公众号  · 投资  · 2024-08-2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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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摩天居士 一、关于合伙企业涉税问题的一般性规定 (一)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涉税规定总结 这里要特别注意,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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