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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斯塔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关琪瑶、武汉市洪山区从心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获得商标使用许可并非商标混用免责的当然抗辩理由,被授权人若不规范使用,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同时使用被授权商标和被控侵权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应认定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授权人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上同时使用授权商标和自行注册的其他商标,在宣传中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且其自营商品和服务品质高于、优于授权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案号: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2541号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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