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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物权法》第191条的缺陷分析和修正方案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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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1条的缺陷分析和修正方案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徐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研究生。 来源:《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原刊责任编辑:程潇。感谢作者授权! 责编:海石 【法学学术前沿】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内容提要 抵押关系存续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标的物,这一法律制度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标的物的买受人三个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安排,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的要求是,抵押标的物转让的,必须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这种严格限制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处分抵押标的物的做法不仅和世界上多数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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