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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加处罚款”

FDA食安云  · 公众号  ·  · 2024-10-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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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加处罚款”     1、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2、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原罚款决定属于基础行为,加处的罚款属于执行行为;加处罚款必须以基础行为是“罚款”为前提。     3、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4、加处罚款的起算点一般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十六日。     5、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起,到作出生效裁决止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全过程,不计算加处罚款。     6、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十六日,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日期间应当计算加处罚款。     7、加处罚款的数额为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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