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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解读《民法典》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它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 民法 典》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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