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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构成使用的,可以维持与该商品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实践也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所吸收,被业界所普遍接受和遵循。因诉争商标权利人并没有实际提交类似核定商品的使用证据,而是通过其他核定商品的使用间接维持类似商品的注册,本文且称之为“过桥理论”。 针对“过桥理论”的适用范围,争论较大,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理论仅适用于单一撤三案件中的类似核定商品之间,例如在某一撤三案件中,被撤对象为某一注册商标的所有核定商品,如该所有核定商品均属同一类似群组,诉争商标的权利人仅需提交某一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即可维持全部核定商品的注册;同理,如针对该类似群组的核定商品分别提起若干单一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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