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解答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文章回答了提出的问题
文章明确指出,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关键观点2: 解释了原因
该电子普通发票属于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相关公告中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关键观点3: 引用了政策依据
文章引用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作为依据,说明了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规定。
文章预览
每日财税知识 请问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 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 依 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 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复 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 6%税率开具的 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 因此,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 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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