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指引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旨在加强监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内容包括对重整计划的内容、实施、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对相关方的约束和处罚措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明确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
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
关键观点2: 引导市场各方充分博弈
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强调重整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参与和博弈。
关键观点3: 强化承诺监管和债务重组收益要求
强调上市公司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要求审计机构勤勉尽责,规范执业,高度关注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关键观点4: 明确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
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经营相对稳定,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六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关键观点5: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内幕交易防控
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或提供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保证所披露或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破产重整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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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市场参考价按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之一确定;要求重整投资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权分别锁定三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同时,《指引》明确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引导市场各方充分博弈 《指引》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要求,引导市场各方充分博弈,构建长效发展机制。具体来看: 一是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规制。要求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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