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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发布 《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简称《通知》), 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自2025年1月1日起 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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